2024年10月3日 星期四

Q:基地綠美化完工後,管理維護期程未達計畫規定期程,會有甚麼影響?

A:
申請系列二綠美化完工基地如管理維護期程未達計畫規定時間,本計畫所給予之容積獎勵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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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 星期三

Q: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A:
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
因此,1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1個以上更新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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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星期三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為何?

A:
自都市更新條例施行迄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都更案多由民間主導開發,面臨自劃更新單元面積小、缺乏計畫指導,反觀最急需辦理更新之弱勢整宅、海砂屋等災損建物缺乏協助,主管機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亦不多見,為使都市更新引導都市發展,政府角色應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緊急危難由被動受理民辦更新事業審議,轉為主動投入更新規劃及開發,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以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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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A:
有鑒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訂定明確之公辦都更操作機制,自柯市長上任以來,歷經多方研議與溝通訂定《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展、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另該實施辦法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6、9、12條訂定,針對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程序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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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實施後與目前更新辦理機制有何不同

A:
過去都市更新案大多由民間主導開發,產生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過小、弱勢整宅與海砂屋等災損建物協助及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故為突破現行都更困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多個創新機制。
(一)為提升公辦都更案之公益性,於公辦都更案擬定之都市更新計畫中納入地區公益性或服務性設施,以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並提供民眾優良居住環境。
(二)為維護範圍內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使權利價值之計算更加公開、透明化,故明定公辦更新案應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且事前估價權值比例,每年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三)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之情勢,為協助本市更新之推動,可申請由市府受理,除須符合本辦法第4~7條之規定,並經市府評估後列入「巿府協助招商-協助輔導型」辦理。
(四)優先提供中繼住宅安置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利都市更新案之進行。
(五)輔導缺乏專業技術協助之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進行都更重建。
(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核定,並已取得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而有拆除困難之案件,明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得成立專案小組評估調查之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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