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甲方受監護宣告前,甲方或乙方得隨時以書面先向他方撤回本 契約,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二)於甲方受監護宣告後,甲方有正當理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本契約;乙方有正當理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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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因處理本件甲方之監護事務而負擔必要之費用,由甲方之財產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