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 星期三

Q:都市更新條例完成修法前,已報核或尚未報核之事業概要如何處理?

A: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失效後,市府受理中之事業概要暫緩審議,尚待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比例之補正後再續行辦理。市府於都更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施行前,暫緩受理事業概要之申請。
二、市府核准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倘因都更條例修法未及而無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所定6個月期限內擬具事業概要報核者,致更新單元須重新辦理申請者,後續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都更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施行日起10日內向市府申請回復原狀併同擬具事業概要報核。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3項規定,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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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星期二

什麼是更新地區?

一、更新地區是由政府來劃定,主要考量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排列不當或道路彎曲狹小所造成結構上安全或影響消防救災等等因素,希望劃定的範圍內民眾趕快辦理都市更新。為了鼓勵更新地區內的居民辦理都更,所以在更新地區內有三項好處
1、申請送件門檻比較低,更新地區外的區域辦理都更需要整合到超過4/5同意才能送件,而在更新地區範圍內只需整合超過3/4同意就可以送件申請。
2申請基地不用再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檢討環境評估指標。
二、新北市政府目前已經劃定了84處更新地區,更新地區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施政成果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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