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 星期三

Q:都市更新條例完成修法前,已報核或尚未報核之事業概要如何處理?

A: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失效後,市府受理中之事業概要暫緩審議,尚待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比例之補正後再續行辦理。市府於都更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施行前,暫緩受理事業概要之申請。
二、市府核准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倘因都更條例修法未及而無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所定6個月期限內擬具事業概要報核者,致更新單元須重新辦理申請者,後續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都更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施行日起10日內向市府申請回復原狀併同擬具事業概要報核。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3項規定,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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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星期二

什麼是更新地區?

一、更新地區是由政府來劃定,主要考量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排列不當或道路彎曲狹小所造成結構上安全或影響消防救災等等因素,希望劃定的範圍內民眾趕快辦理都市更新。為了鼓勵更新地區內的居民辦理都更,所以在更新地區內有三項好處
1、申請送件門檻比較低,更新地區外的區域辦理都更需要整合到超過4/5同意才能送件,而在更新地區範圍內只需整合超過3/4同意就可以送件申請。
2申請基地不用再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檢討環境評估指標。
二、新北市政府目前已經劃定了84處更新地區,更新地區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施政成果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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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Q:如何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

A: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條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說明:
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方式:
1.申請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至少1人)。
2.申請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之一: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未建築完成部分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5)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3.申請基地建築物應符合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之規定。
4.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六個月內擬具事業概要或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應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5.詳細申請流程請參考本處網站/下載專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受理民間辦理都市更新審查相關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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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星期三

Q:如果同一個單元已有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後有人再提出申請,請問如何處理?

A:
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二十點之規定,自劃更新單元申請案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於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自劃更新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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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星期三

Q:綠美化完工的基地,可以設置圍牆或其他阻隔封閉性設施物,不開放公眾進出嗎?

A:
綠美化完工的基地,原則應提供公眾進出及不得阻礙視覺通視;但為維持社區安全及衛生,經審議會審議(或本府)通過,得設置部分的圍籬設施。但如果未經同意,私自設置圍牆或其他阻隔封閉性設施物,並經限期通知二次,仍不改善者,則將重新核定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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