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 106 年 11 月 7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7014 號函
釋:按本條例第 5 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
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
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築執照
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
故「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完成建造
執照掛件案件,欲適用本條例重建者,
自當重新按本條例規定之重建程序辦理
(即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提具重
建計畫報核)。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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