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 星期六

01 有關「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完成建造執照掛件案件能 否適用本條例申請重建?

依內政部 106 年 11 月 7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7014 號函 釋:按本條例第 5 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 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 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築執照 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 故「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完成建造 執照掛件案件,欲適用本條例重建者, 自當重新按本條例規定之重建程序辦理 (即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提具重 建計畫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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