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輔助宣告 的審理

 三、輔助宣告的審理

  1. 法院為輔助宣告之審理,會委請專業醫師為鑑定,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納。
  2. 如果輔助人不能勝任輔助職務,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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