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可依「土地登記規則 」
第 79 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並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
證明文件)。故本案當俟地政機關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程序
後,再據以申辦危老重建事宜。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
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依行政
院 57 年 6 月 5 日台(57)內字第 4423 號令核示,建築改良物必須
為合法房屋始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之登記,故又俗稱「保存登
記」,其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標示簿登記原因載為「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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