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辦理類型有哪幾種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類型可歸結為以下4種類型。
(一)市府自行實施-公設充實型:
(二)市府自行實施-弱勢輔導型:
(三)市府提供專業協助-諮詢輔導型:
(四)經濟引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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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 星期二

Q:民辦轉軌公辦等於政府直接指定特定建商擔任實施者?

A:
(1)考量部分事業計畫已報核之民辦都更案可能遭遇窒礙難行,倘改為公辦都更,可透過公開透明之估價,減少原來實施者與所有權人之爭議,並透過都市設計及增加公共性設施,提升更新案之公益性。故明定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並由原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選定代表,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同意比例之同意書,申請公辦都更,都發局將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適宜性評估,確認是否選定為公辦都更案,並報府核定。
(2)另外,經評估改由公辦都更方式辦理者,尚須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如係委託都更事業機構,依法須「經公開評選程序」,無市府直接指定某特定建商為實施者主導更新開發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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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案範圍中如果有弱勢租、住戶是否有提供安置計畫?

A:
為了協助公辦都更案中所有權人之搬遷安置,故於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第16條即明定可優先提供中繼住宅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日前本府辦理之斯文三期公辦都更案,係於107年2月14日核定公告實施,2月23日發放拆遷補償費,並於3月9日通知所有權人辦理點交事宜,在此期間,更新處提供所有權人、弱勢戶搬家相關協助,其中包含租屋媒合、個人化騰空點交服務、弱勢中繼安置、志工陪伴關懷及1站式水電停用窗口等公辦都更創新作為,堪可成為後續推動公辦都更案之參考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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