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 星期二

07 依「危老條例」重建,有無限制同一筆土地不得重複申請重建?

依內政部 106 年 10 月 18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5378 號函 釋,按本條例第 5 條(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 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之文義觀之,並未限制同一 所有權人重複同意不同之重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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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05 依「危老條例」重建,其建築物原容積率及原建蔽率如何認定?

    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上之建築量體」及「地 面以下之樓地板面積」。其計算方式係以原核准之地面以上及地面 以下之總樓地板面積,分別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2 條之容積定義核計,所得容積樓地板面積之和,視為「原 建築容積」。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 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1 條規定免設置者,皆得計入 容積檢討。另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 築容積,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 量管制之精神,僅得復建於地面以 下,不得移至地面以上興建。

    原建蔽率依原使用執照所載之建蔽率檢討,若建造當時無建 蔽率規定者,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章第 1 條 第 3 款「建築面積」及第 2 章第 4 節「建蔽率」等相關規定檢討。 有關原容積率及原建蔽率之核算,應由開業建築師依上述規 定檢討並簽證負責,相關圖說文件於擬具重建計畫前或併重建計 畫送都市發展局備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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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日 星期二

04 重建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嗣後若再申請變更,其建築 執照法令適用日期及申辦程序為何?

依內政部 106 年 9 月 28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5373 號函 釋:重建計畫核准後未領得建造執照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限者,倘其變更內容含括變更獎勵項目或重建計畫範圍 等涉及建築師簽證及原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時,應依申 請變更當時之建築相關法令予以重新檢討。

    另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辦法」第7條規定,已核准之重建計畫, 如有「重建計畫之建築基地範圍」或「容積 獎勵項目或額度」任一項目變更者,應重 新申請核准。其餘變更事項,個案得採 公文核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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