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 106 年 9 月 28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5373 號函
釋:重建計畫核准後未領得建造執照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限者,倘其變更內容含括變更獎勵項目或重建計畫範圍
等涉及建築師簽證及原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時,應依申
請變更當時之建築相關法令予以重新檢討。
另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辦法」第7條規定,已核准之重建計畫,
如有「重建計畫之建築基地範圍」或「容積
獎勵項目或額度」任一項目變更者,應重
新申請核准。其餘變更事項,個案得採
公文核備方式辦理。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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