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 星期二

04 重建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嗣後若再申請變更,其建築 執照法令適用日期及申辦程序為何?

依內政部 106 年 9 月 28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5373 號函 釋:重建計畫核准後未領得建造執照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限者,倘其變更內容含括變更獎勵項目或重建計畫範圍 等涉及建築師簽證及原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時,應依申 請變更當時之建築相關法令予以重新檢討。

    另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辦法」第7條規定,已核准之重建計畫, 如有「重建計畫之建築基地範圍」或「容積 獎勵項目或額度」任一項目變更者,應重 新申請核准。其餘變更事項,個案得採 公文核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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