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上之建築量體」及「地
面以下之樓地板面積」。其計算方式係以原核准之地面以上及地面
以下之總樓地板面積,分別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2 條之容積定義核計,所得容積樓地板面積之和,視為「原
建築容積」。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
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1 條規定免設置者,皆得計入
容積檢討。另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
築容積,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
量管制之精神,僅得復建於地面以
下,不得移至地面以上興建。
原建蔽率依原使用執照所載之建蔽率檢討,若建造當時無建
蔽率規定者,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章第 1 條
第 3 款「建築面積」及第 2 章第 4 節「建蔽率」等相關規定檢討。
有關原容積率及原建蔽率之核算,應由開業建築師依上述規
定檢討並簽證負責,相關圖說文件於擬具重建計畫前或併重建計
畫送都市發展局備案確認。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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