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本市合法建
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合法房屋證明
三、或經開業建築師檢討得適用危老
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之簽證說明書。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規定,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
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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