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
民考量,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
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 條、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
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免檢討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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