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
民考量,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
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 條、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
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免檢討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23年7月19日 星期三
2023年7月4日 星期二
01 什麼是「合法建築物」?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 30 年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本市合法建
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合法房屋證明
三、或經開業建築師檢討得適用危老
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之簽證說明書。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規定,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
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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