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 星期二

Q: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政府可以直接強拆房子嗎?

A:
已核定之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者,並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得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成立專案小組就該案進行評估與協調,並製作評估報告後,作為市府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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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 星期三

Q:公辦都更有市民參與機制嗎?會不會強行將我家納入公辦都更範圍?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公辦都更案需先進行適宜性評估,包含調查居民參與更新之意願等,並報府核定。即公辦更新案之範圍,須經前開適宜性評估後確定,其中已納入基地範圍周邊意願調查。且依該辦法第14條規定,公辦都更案應以社區工作室、網路媒體或社區說明會等公開透明作業方式,公開相關資訊,其中無論是社區工作室或社區說明會等,皆為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溝通平台。故於前期適宜性評估,都市更新之推動過程均有對外溝通平台,強化開放透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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