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 星期二

03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若建造當時都市計畫或建築法令並 無建築物高度﹅院落(防火巷)等規定,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 之表單如何填載「檢討依據」?

有關合法建築物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檢討都市計畫法或建 築法規事項,原則上係依建築興建當時的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檢討。 但若建造當時無規定者,開業建築師簽證表之檢討依據可註記「無 規定」,設計檢討可勾選「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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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 星期三

02 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須補領使用執 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

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 民考量,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 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 條、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 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免檢討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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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 星期二

01 什麼是「合法建築物」?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 30 年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本市合法建 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合法房屋證明 三、或經開業建築師檢討得適用危老 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之簽證說明書。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規定,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 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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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 星期三

意定監護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遴選

 □甲方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其他證號) 地 址: 電 話:

 □由法院依職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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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7日 星期三

意定監護 報酬

本契約雙方同意乙方之報酬如下:

甲方於本契約生效後,就乙方處理有關監護事務之報酬金額及給 付方式為 ,乙方 得自甲方之財產中受領之。 

不給付報酬。 

由乙方請求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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