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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A:
有鑒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訂定明確之公辦都更操作機制,自柯市長上任以來,歷經多方研議與溝通訂定《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展、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另該實施辦法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6、9、12條訂定,針對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程序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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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實施後與目前更新辦理機制有何不同
A:
過去都市更新案大多由民間主導開發,產生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過小、弱勢整宅與海砂屋等災損建物協助及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故為突破現行都更困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多個創新機制。
(一)為提升公辦都更案之公益性,於公辦都更案擬定之都市更新計畫中納入地區公益性或服務性設施,以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並提供民眾優良居住環境。
(二)為維護範圍內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使權利價值之計算更加公開、透明化,故明定公辦更新案應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且事前估價權值比例,每年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三)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之情勢,為協助本市更新之推動,可申請由市府受理,除須符合本辦法第4~7條之規定,並經市府評估後列入「巿府協助招商-協助輔導型」辦理。
(四)優先提供中繼住宅安置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利都市更新案之進行。
(五)輔導缺乏專業技術協助之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進行都更重建。
(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核定,並已取得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而有拆除困難之案件,明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得成立專案小組評估調查之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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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辦理類型有哪幾種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類型可歸結為以下4種類型。
(一)市府自行實施-公設充實型:
(二)市府自行實施-弱勢輔導型:
(三)市府提供專業協助-諮詢輔導型:
(四)經濟引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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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 星期二
Q:民辦轉軌公辦等於政府直接指定特定建商擔任實施者?
A:
(1)考量部分事業計畫已報核之民辦都更案可能遭遇窒礙難行,倘改為公辦都更,可透過公開透明之估價,減少原來實施者與所有權人之爭議,並透過都市設計及增加公共性設施,提升更新案之公益性。故明定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並由原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選定代表,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同意比例之同意書,申請公辦都更,都發局將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適宜性評估,確認是否選定為公辦都更案,並報府核定。
(2)另外,經評估改由公辦都更方式辦理者,尚須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如係委託都更事業機構,依法須「經公開評選程序」,無市府直接指定某特定建商為實施者主導更新開發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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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案範圍中如果有弱勢租、住戶是否有提供安置計畫?
A:
為了協助公辦都更案中所有權人之搬遷安置,故於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第16條即明定可優先提供中繼住宅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日前本府辦理之斯文三期公辦都更案,係於107年2月14日核定公告實施,2月23日發放拆遷補償費,並於3月9日通知所有權人辦理點交事宜,在此期間,更新處提供所有權人、弱勢戶搬家相關協助,其中包含租屋媒合、個人化騰空點交服務、弱勢中繼安置、志工陪伴關懷及1站式水電停用窗口等公辦都更創新作為,堪可成為後續推動公辦都更案之參考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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