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 106 年 11 月 17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7014 號
函釋:按本條例第 5 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
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
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
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39 條之 1,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是日以後商業區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高度超過 21 公尺部分,須依規定檢討冬至日照
陰影,尤須注意】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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