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齡化社會,內政部近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放寬 5
層樓以下既有建築物可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
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且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有
關規定之限制,俾利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改善建築物機能。
同時,訂有「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
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明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其土
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證明文件,
僅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的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者,其人數則不予計算。
由於該等增設之昇降設備,往往受
限於既有建築物之空間尺度,設計上顯
得捉襟見軸,也未必能服務整棟建築物
之各樓層,是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以創造優質的樂齡友善環境,類此
情形,仍可視同「危老條例」第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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