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10 某地面 5 層老舊公寓,近年已增設昇降機,能否視同「危老 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因應高齡化社會,內政部近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放寬 5 層樓以下既有建築物可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 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且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有 關規定之限制,俾利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改善建築物機能。 同時,訂有「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 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明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其土 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證明文件, 僅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的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者,其人數則不予計算。
 由於該等增設之昇降設備,往往受 限於既有建築物之空間尺度,設計上顯 得捉襟見軸,也未必能服務整棟建築物 之各樓層,是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以創造優質的樂齡友善環境,類此 情形,仍可視同「危老條例」第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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