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11 重建計畫範圍能否併同鄰地一起申請?有無面積規模限制?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 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又 鄰地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 1000 ㎡部分,不適用「危 老條例」有關建築容積之獎勵。(參見「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 第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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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 星期三

10 重建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是否有限期申請建造執照? 若來不及申請怎麼辦?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6條規定,起 造人應自都市發展局核准重建之次日起 180 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 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都市發展局同意者,得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以 180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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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 星期三

09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其審查程序為何?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5條規定,都市發展局(執行單位為建管處建照科)應自受理前條申請案件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核。但情況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 30 日為限。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都市發展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 15 日內審查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另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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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 星期三

08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如有涉及公有非公用之土地,可否 免經該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

     查現行「危老條例」並無排除公有土地同意比例計算之特別規 定,也未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故基地範圍若有公有 土地,仍須取得其管理機關之同意書件。惟公務機關同意書等於公 產處分行為,因此取得同意書之機率不大,如有必要,建議採申購 方式辦理。另「建築法」第 12 條有關 起造人之定義,並無限制僅能單一所有 權人,故公有房地之所有權人與私有房 地之所有權人亦可併列為重建計畫及建築執照之起造人。
    
    此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為協助國有房地能參與危老重建,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及第 27 條第1項規定,凡經國有財產署評估有參與或標售、讓售處理困難者,經住都中心提經董事會通過, 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後,住都中心得以自有資金價購國有房地(限國 有財產署管有之房地)參與危老重建,重建後分回之房地,則依政策作為住宅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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