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 星期三

08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如有涉及公有非公用之土地,可否 免經該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

     查現行「危老條例」並無排除公有土地同意比例計算之特別規 定,也未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故基地範圍若有公有 土地,仍須取得其管理機關之同意書件。惟公務機關同意書等於公 產處分行為,因此取得同意書之機率不大,如有必要,建議採申購 方式辦理。另「建築法」第 12 條有關 起造人之定義,並無限制僅能單一所有 權人,故公有房地之所有權人與私有房 地之所有權人亦可併列為重建計畫及建築執照之起造人。
    
    此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為協助國有房地能參與危老重建,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及第 27 條第1項規定,凡經國有財產署評估有參與或標售、讓售處理困難者,經住都中心提經董事會通過, 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後,住都中心得以自有資金價購國有房地(限國 有財產署管有之房地)參與危老重建,重建後分回之房地,則依政策作為住宅或出售。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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