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1日 星期三

09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其審查程序為何?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5條規定,都市發展局(執行單位為建管處建照科)應自受理前條申請案件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核。但情況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 30 日為限。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都市發展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 15 日內審查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另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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