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Q:「更新地區」與「公辦都市更新」有何不同?

1. 
更新地區是由政府來劃定並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於計畫中建議更新地區所需公益性設施項目、可優先辦理容積移轉之公共設施等等內容引導地區發展,劃定範圍內民眾應依政府訂定的更新計畫辦理都市更新。
2. 

公辦都市更新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主導並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開發,達成地區機能調節、增加公共住宅存量及地區所需公益設施供給、改善居住環境品質等目的,有關參與都更之所有權人應分回之權值將於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後確認。
3. 

市府於105年推動「公辦都市更新」,以單點切入方式引動周邊地區更新動能,107年推動「臺北市劃定更新地區暨擬定更新計畫」,重新檢討過去89年、91年劃設更新地區,盤點並重新劃設全市85處更新地區,主動引導地區發展,並加速推動「民辦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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