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3日 星期日

14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是否要檢討「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其次要道路是否仍要檢討高度比?有無放寬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本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基地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 區建蔽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 仍應依上開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9年1月10日 星期四

13 民生社區現行法令限制原有連棟建築物申請拆除新建,應就 結構體相連之連棟建築物同時申請,能否放寬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基地 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區建蔽 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都市計畫書規定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書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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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 星期一

12 陽明山山仔后地區第二種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區,申請危老重 建,可否排除細部計畫有關建物高度及樓層之特別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重建 基地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區 建蔽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都市計畫書規定者,仍應依都市計 畫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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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 星期五

11 最近有A建商到社區整合危老重建,但我已簽署都更事業計 畫同意書給B建商(實施者)了,可採雙軌併進嗎?

若 A、B建商所整合的基地範圍相同,B建商已取得達「都市更新條例 」第 22 條之同意門檻,仍得申請都市更新報核並審議, 都市更新處不會拒絕受理。但若A建商另已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物所 有權人同意,已另向建管處申請危老重建之核准,在核發A建商建 照後,B建商應自行撤回都更案之申請,或由都更處駁回B建商之 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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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 星期二

10 已進行都市更新案件,得否撤案改依「危老條例」重建?是否 會被追討相關補助費用?

依「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 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已進行都 市更新程序的案件,若符合「危老條例」之適用條件者,自可整合 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故 本市已進行「都更 168 專案」之案件,得由實施者函向都市更新處 撤回報核之申請,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都市發展局補助都更案件,係受 補助者推動都市更新進度已達相當成 果,若受補助者後續撤案改依「危老 條例」申請重建,除非涉有「臺北市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辦法 」第 8 條各款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 申請補助,或有重複核給補助及規避考核 等情形,否則將不再追討相關補助費用,以鼓勵民眾推動都市更新。 另該辦法第7條規定,受補助者於都市更新會解散前或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至少每6個月應提供督導考核表至 都發局查核進度,受補助者如欲撤案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應配合都市發展局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補助後續結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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