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
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已進行都
市更新程序的案件,若符合「危老條例」之適用條件者,自可整合
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故
本市已進行「都更 168 專案」之案件,得由實施者函向都市更新處
撤回報核之申請,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都市發展局補助都更案件,係受
補助者推動都市更新進度已達相當成
果,若受補助者後續撤案改依「危老
條例」申請重建,除非涉有「臺北市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辦法 」第 8 條各款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
申請補助,或有重複核給補助及規避考核
等情形,否則將不再追討相關補助費用,以鼓勵民眾推動都市更新。
另該辦法第7條規定,受補助者於都市更新會解散前或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至少每6個月應提供督導考核表至
都發局查核進度,受補助者如欲撤案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應配合都市發展局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補助後續結案事宜。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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