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17 本市「農業區」及「保護區」危老重建,能否適用「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95 條 3 放寬建築物高度?

查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9日府法二字第 10634799300 號 函送(提)交臺北市議會審議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第 95 條 3」案,條文「說明欄」已敘明 農業區 係為保持農 業生產所劃定;保護區 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 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所劃定, 兩者為本市農業生產或極具環境敏感地區, 依其性質不宜大量、過度開發,為符合其 劃定目的且避免對環境景觀過度衝擊,故 維持「自治條例」第 72 條、第 76 條規定限制,不予放寬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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