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9日府法二字第 10634799300 號
函送(提)交臺北市議會審議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第 95 條 3」案,條文「說明欄」已敘明 農業區 係為保持農
業生產所劃定;保護區 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
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所劃定,
兩者為本市農業生產或極具環境敏感地區,
依其性質不宜大量、過度開發,為符合其
劃定目的且避免對環境景觀過度衝擊,故
維持「自治條例」第 72 條、第 76 條規定限制,不予放寬高度。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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