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3.6 營署更字第 1070007182 號函釋:
按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依
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另按「......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
割辦法 發布生效日(75 年 2 月 3 日)前已完成地籍分割之一宗建
築基地,倘基地內各筆地號已按行為當時建築法之規定,將各筆地
號土地分割為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者,其部分地號土地
合併鄰地申請建築時,免經原執照基地內之其他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本部 103 年 5 月 19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5282 號函
業有明釋。此外,將連棟式建築物之部分拆除
重建,或有可能涉及建築物基礎、樑柱等
整體構造之安全問題,甚至影響整幢
(棟)建築物使用機能之完整性(如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等),應委託
開業建築師衡酌個案事實狀況研判。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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