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案範圍中如果有弱勢租、住戶是否有提供安置計畫?

A:
為了協助公辦都更案中所有權人之搬遷安置,故於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第16條即明定可優先提供中繼住宅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日前本府辦理之斯文三期公辦都更案,係於107年2月14日核定公告實施,2月23日發放拆遷補償費,並於3月9日通知所有權人辦理點交事宜,在此期間,更新處提供所有權人、弱勢戶搬家相關協助,其中包含租屋媒合、個人化騰空點交服務、弱勢中繼安置、志工陪伴關懷及1站式水電停用窗口等公辦都更創新作為,堪可成為後續推動公辦都更案之參考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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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 星期二

Q: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政府可以直接強拆房子嗎?

A:
已核定之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者,並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得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成立專案小組就該案進行評估與協調,並製作評估報告後,作為市府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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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 星期三

Q:公辦都更有市民參與機制嗎?會不會強行將我家納入公辦都更範圍?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公辦都更案需先進行適宜性評估,包含調查居民參與更新之意願等,並報府核定。即公辦更新案之範圍,須經前開適宜性評估後確定,其中已納入基地範圍周邊意願調查。且依該辦法第14條規定,公辦都更案應以社區工作室、網路媒體或社區說明會等公開透明作業方式,公開相關資訊,其中無論是社區工作室或社區說明會等,皆為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溝通平台。故於前期適宜性評估,都市更新之推動過程均有對外溝通平台,強化開放透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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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星期二

Q:建物存記或容積獎勵許可事項會在土地登記謄本載明嗎?

A:
建物存記或容積獎勵經本府審核許可,將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民眾在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時,一併申請列印「參考資訊檔」,即有載明建物存記或容積獎勵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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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 星期二

Q:危老重建與都更重建差別為何?

A:
適用差異:都市更新主要適用對象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位於都市更新地區內、外經劃定為更新單元者;危老重建之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4種: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4)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程序差異:都市更新須經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審議,其中還包括要舉辦公聽會、聽證會,程序較為冗長;而危老重建係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經全體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因此,都市更新程序繁雜、危老重建程序相對簡易。
同意比例差異:都市更新依更新地區性質差異,其同意比例規定有所不同,如下;危老重建則須全體同意。
(1)迅行劃定:人>1/2、面積>1/2
(2)一般及優先劃定:人>3/5、>2/3
(3)未劃定:人>2/3、>3/4
(4)如面積>4/5、人X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危老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稅負減免差異: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危老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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