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09 本市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嗎?

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依條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僅 得放寬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 非屬上開項目仍需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 是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大規模建 築物,或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 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 均應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有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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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3日 星期日

08 危老建築物之基地內有部分建築物擬拆除重建,致防空避難 設備及停車位不足,能否免檢討?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3 月 6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07182 號函釋:同一基地改(新)建涉及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位不足等 疑義部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第 1 款及第 142 條第 4 款已明定「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 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 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 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 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至「同一基地申請改(新) 建,其原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於施工期間如需將該停車空間移 置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 辦理,不得暫免設置,且其移置區位不得位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 廓以外之地點設置以維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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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07 本市「保變住」地區之老屋能否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民國 68 年 2 月 12 日暨 12 月 20 日實施之「保變住」地區尚 未擬定細部計畫範圍之合法建築物,礙難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惟可依「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整建外,亦 可依「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 作業原則 」申請臨時之整建及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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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9日 星期日

06 本市社子島﹅關渡﹅洲美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的建築 物,能否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本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在規劃開發階段長期禁限建地 區(不包含保護區),主管建築機關無從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造執 照,是礙難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惟為解決該等地區範圍內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增加、面積 狹窄不足居住使用,考量現實狀況與居民事實需求,都市發展局 特別令頒「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 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 」,明定民國 83 年 12 月 31 日以 前既已存在之建築物,得作一定規模以下非永久性構造之臨時性 加建,但加建行為必須向建管處申請臨時建築許可,始得搭建, 否則仍視為新違建查報拆除。另為解決該等地區原有建築物老舊 破損及屋頂漏水等問題,可依「臺北市 社子島地區原有建築物修繕暫行處 理要點 」、「臺北市洲美地區原有 建築物修繕處理要點 」等規定,向 建管處辦理修繕報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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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日 星期日

05 市政府公告列管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否適用 「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按內政部 107 年 3 月 14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3405 號令, 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及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 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 估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均屬 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
據此,目前本市列管「921及 331 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
建」的海砂屋,均可逕行提具重建
計畫申請重建,免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惟「危老條例」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
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自不得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第
7 條第 2 項爭取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亦不允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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