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3 月 6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07182
號函釋:同一基地改(新)建涉及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位不足等
疑義部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第 1 款及第
142 條第 4 款已明定「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
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
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
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
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至「同一基地申請改(新)
建,其原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於施工期間如需將該停車空間移
置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
辦理,不得暫免設置,且其移置區位不得位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
廓以外之地點設置以維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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