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 星期日

05 市政府公告列管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否適用 「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按內政部 107 年 3 月 14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3405 號令, 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及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 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 估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均屬 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
據此,目前本市列管「921及 331 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
建」的海砂屋,均可逕行提具重建
計畫申請重建,免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惟「危老條例」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
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自不得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第
7 條第 2 項爭取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亦不允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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