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 星期四

房貸統計跌破眼鏡!年輕購屋族負擔從未減輕還年年升高

2019-01-22 09:53:12經濟日報

各項統計均顯示2014年房市反轉後,平均房價確有下修,不過聯徵中心貸款資料顯示,20~45歲年齡層,這幾年購屋總價一直在維持在高點,幾乎沒有下修,有些年齡層購屋負擔還年年升高。
購屋總價有比較明顯下修的是55歲以上購屋族,和2014年相比,總價多減少80~150萬元,約6~10%。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分析,會出現如此情況,原因有三。
第一、這幾年房價下修以投資置產型產品為主,包括投資套房、大坪數住宅,休閒養生宅等,自住剛性需求產品下跌有限,50歲以上購屋人多為換屋族或退休族,購屋總價因此有較明顯下降。
相對的,20歲到45歲以自住居多,自住產品價格下修較小,因此購屋總價降低也相對較少。
第二、這波房市反轉,蛋黃區領跌,跌勢也比蛋白重,許多年輕購屋人原本想買在蛋白區,比較之後,決定以原本購屋預算返回交通便利、機能較佳的市中心區,甚至加價購買,因此購屋總價反而增加。
第三、房市反轉後,市場瀰漫悲觀氣氛,許多優質物件決定先跑先贏,購屋人基於自住考量,寧可以同樣預算,買好一點房子,甚至增加預算買更好房子,因此平均購屋總價並未減少。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持分土地買賣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17 本市「農業區」及「保護區」危老重建,能否適用「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95 條 3 放寬建築物高度?

查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9日府法二字第 10634799300 號 函送(提)交臺北市議會審議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第 95 條 3」案,條文「說明欄」已敘明 農業區 係為保持農 業生產所劃定;保護區 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 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所劃定, 兩者為本市農業生產或極具環境敏感地區, 依其性質不宜大量、過度開發,為符合其 劃定目的且避免對環境景觀過度衝擊,故 維持「自治條例」第 72 條、第 76 條規定限制,不予放寬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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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 星期六

16 同一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公寓,能否就單棟範圍依「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有無放寬認定或程序簡化措施?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3.6 營署更字第 1070007182 號函釋: 按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依 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另按「......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 割辦法 發布生效日(75 年 2 月 3 日)前已完成地籍分割之一宗建 築基地,倘基地內各筆地號已按行為當時建築法之規定,將各筆地 號土地分割為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者,其部分地號土地 合併鄰地申請建築時,免經原執照基地內之其他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本部 103 年 5 月 19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5282 號函 業有明釋。此外,將連棟式建築物之部分拆除 重建,或有可能涉及建築物基礎、樑柱等 整體構造之安全問題,甚至影響整幢 (棟)建築物使用機能之完整性(如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等),應委託 開業建築師衡酌個案事實狀況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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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15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是否需檢討相鄰基地有無畸零地? 有無放寬認定或程序簡化措施?

本市危老重建之基地如有涉及畸零地,仍應依建築法第 46 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 用證明申請須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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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3日 星期日

14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是否要檢討「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其次要道路是否仍要檢討高度比?有無放寬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本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基地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 區建蔽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 仍應依上開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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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 星期四

13 民生社區現行法令限制原有連棟建築物申請拆除新建,應就 結構體相連之連棟建築物同時申請,能否放寬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基地 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區建蔽 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都市計畫書規定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書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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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 星期一

12 陽明山山仔后地區第二種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區,申請危老重 建,可否排除細部計畫有關建物高度及樓層之特別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重建 基地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區 建蔽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都市計畫書規定者,仍應依都市計 畫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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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 星期五

11 最近有A建商到社區整合危老重建,但我已簽署都更事業計 畫同意書給B建商(實施者)了,可採雙軌併進嗎?

若 A、B建商所整合的基地範圍相同,B建商已取得達「都市更新條例 」第 22 條之同意門檻,仍得申請都市更新報核並審議, 都市更新處不會拒絕受理。但若A建商另已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物所 有權人同意,已另向建管處申請危老重建之核准,在核發A建商建 照後,B建商應自行撤回都更案之申請,或由都更處駁回B建商之 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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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 星期二

10 已進行都市更新案件,得否撤案改依「危老條例」重建?是否 會被追討相關補助費用?

依「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 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已進行都 市更新程序的案件,若符合「危老條例」之適用條件者,自可整合 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故 本市已進行「都更 168 專案」之案件,得由實施者函向都市更新處 撤回報核之申請,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都市發展局補助都更案件,係受 補助者推動都市更新進度已達相當成 果,若受補助者後續撤案改依「危老 條例」申請重建,除非涉有「臺北市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辦法 」第 8 條各款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 申請補助,或有重複核給補助及規避考核 等情形,否則將不再追討相關補助費用,以鼓勵民眾推動都市更新。 另該辦法第7條規定,受補助者於都市更新會解散前或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至少每6個月應提供督導考核表至 都發局查核進度,受補助者如欲撤案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應配合都市發展局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補助後續結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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