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日 星期四

Q:基地綠美化完工後,管理維護期程未達計畫規定期程,會有甚麼影響?

A:
申請系列二綠美化完工基地如管理維護期程未達計畫規定時間,本計畫所給予之容積獎勵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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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 星期三

Q: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A:
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
因此,1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1個以上更新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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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星期三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為何?

A:
自都市更新條例施行迄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都更案多由民間主導開發,面臨自劃更新單元面積小、缺乏計畫指導,反觀最急需辦理更新之弱勢整宅、海砂屋等災損建物缺乏協助,主管機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亦不多見,為使都市更新引導都市發展,政府角色應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緊急危難由被動受理民辦更新事業審議,轉為主動投入更新規劃及開發,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以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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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A:
有鑒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訂定明確之公辦都更操作機制,自柯市長上任以來,歷經多方研議與溝通訂定《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展、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另該實施辦法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6、9、12條訂定,針對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程序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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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實施後與目前更新辦理機制有何不同

A:
過去都市更新案大多由民間主導開發,產生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過小、弱勢整宅與海砂屋等災損建物協助及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故為突破現行都更困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多個創新機制。
(一)為提升公辦都更案之公益性,於公辦都更案擬定之都市更新計畫中納入地區公益性或服務性設施,以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並提供民眾優良居住環境。
(二)為維護範圍內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使權利價值之計算更加公開、透明化,故明定公辦更新案應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且事前估價權值比例,每年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三)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之情勢,為協助本市更新之推動,可申請由市府受理,除須符合本辦法第4~7條之規定,並經市府評估後列入「巿府協助招商-協助輔導型」辦理。
(四)優先提供中繼住宅安置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利都市更新案之進行。
(五)輔導缺乏專業技術協助之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進行都更重建。
(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核定,並已取得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而有拆除困難之案件,明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得成立專案小組評估調查之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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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辦理類型有哪幾種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類型可歸結為以下4種類型。
(一)市府自行實施-公設充實型:
(二)市府自行實施-弱勢輔導型:
(三)市府提供專業協助-諮詢輔導型:
(四)經濟引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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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 星期二

Q:民辦轉軌公辦等於政府直接指定特定建商擔任實施者?

A:
(1)考量部分事業計畫已報核之民辦都更案可能遭遇窒礙難行,倘改為公辦都更,可透過公開透明之估價,減少原來實施者與所有權人之爭議,並透過都市設計及增加公共性設施,提升更新案之公益性。故明定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並由原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選定代表,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同意比例之同意書,申請公辦都更,都發局將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適宜性評估,確認是否選定為公辦都更案,並報府核定。
(2)另外,經評估改由公辦都更方式辦理者,尚須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如係委託都更事業機構,依法須「經公開評選程序」,無市府直接指定某特定建商為實施者主導更新開發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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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星期二

Q:公辦都更案範圍中如果有弱勢租、住戶是否有提供安置計畫?

A:
為了協助公辦都更案中所有權人之搬遷安置,故於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第16條即明定可優先提供中繼住宅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日前本府辦理之斯文三期公辦都更案,係於107年2月14日核定公告實施,2月23日發放拆遷補償費,並於3月9日通知所有權人辦理點交事宜,在此期間,更新處提供所有權人、弱勢戶搬家相關協助,其中包含租屋媒合、個人化騰空點交服務、弱勢中繼安置、志工陪伴關懷及1站式水電停用窗口等公辦都更創新作為,堪可成為後續推動公辦都更案之參考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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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 星期二

Q: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政府可以直接強拆房子嗎?

A:
已核定之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者,並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得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成立專案小組就該案進行評估與協調,並製作評估報告後,作為市府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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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 星期三

Q:公辦都更有市民參與機制嗎?會不會強行將我家納入公辦都更範圍?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公辦都更案需先進行適宜性評估,包含調查居民參與更新之意願等,並報府核定。即公辦更新案之範圍,須經前開適宜性評估後確定,其中已納入基地範圍周邊意願調查。且依該辦法第14條規定,公辦都更案應以社區工作室、網路媒體或社區說明會等公開透明作業方式,公開相關資訊,其中無論是社區工作室或社區說明會等,皆為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溝通平台。故於前期適宜性評估,都市更新之推動過程均有對外溝通平台,強化開放透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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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星期二

Q:建物存記或容積獎勵許可事項會在土地登記謄本載明嗎?

A:
建物存記或容積獎勵經本府審核許可,將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民眾在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時,一併申請列印「參考資訊檔」,即有載明建物存記或容積獎勵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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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 星期二

Q:危老重建與都更重建差別為何?

A:
適用差異:都市更新主要適用對象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位於都市更新地區內、外經劃定為更新單元者;危老重建之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4種: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4)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程序差異:都市更新須經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審議,其中還包括要舉辦公聽會、聽證會,程序較為冗長;而危老重建係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經全體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因此,都市更新程序繁雜、危老重建程序相對簡易。
同意比例差異:都市更新依更新地區性質差異,其同意比例規定有所不同,如下;危老重建則須全體同意。
(1)迅行劃定:人>1/2、面積>1/2
(2)一般及優先劃定:人>3/5、>2/3
(3)未劃定:人>2/3、>3/4
(4)如面積>4/5、人X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危老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稅負減免差異: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危老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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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Q:何謂遷建基地、整建住宅及平價住宅?

A:
1. 遷建基地
民國44年臺北市政府為配合行政院將臺北建設為院轄市而拓寬羅斯福路,遷建戶為配合政府公共工程拆遷,被分別安置於臺北市五分埔、通化街、吳興街及萬華等六處,總計約伍千戶,簡稱「臺北遷建基地」。
2. 整建住宅
臺北市「整建住宅」是指市府早年為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在1962至1975年間,陸續興建的23處、共一萬一千多戶住宅,如水源路、南機場、斯文里、基隆路整宅等。
3. 平價住宅
臺北市平價住宅於1972年開始提供臺北市低收入戶借住,共興建五處平價住宅,其中「福德平宅」配合廣慈博愛院更新案,已遷離住戶,另「福民平宅」與「大同之家」,也停止申請;另外,「安康平宅」於2012年開始進行第一期的更新規劃,未來將逐步轉型為「興隆公營住宅」,其租金、租期的設定,也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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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 星期二

Q:被劃入更新地區有何獎勵措施?

A
1.時程獎勵:
(1)更新地區於公告後一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容積;公告後二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八之獎勵容積;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
(2)自劃單元於公告核准後六個月內提送事業計畫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七之獎勵容積。
2.刻正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新增公劃更新地區專屬之增進都市機能獎勵,最高可申請法定容積10%之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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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 星期二

Q:已核准之更新單元部分範圍位於本次更新地區,後續事業計畫報核如何處理?

A
1.已核准之更新單元範圍,可於核准6個月內報核事業計畫。
2.更新單元範圍(未位於新劃之更新地區)併同新劃更新地區範圍併報核事業計畫,惟同意比例及時程獎勵等相關規定需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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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 星期三

Q:劃定更新地區後如何辦理都市更新?

A:
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經檢討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後,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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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 星期二

Q:「合法建物及既存違建存記證明」是永久有效嗎?

A:
申請基地如果沒有於規定期限完工「合法建物及既存違建存記證明」將逕為註銷。另外基地申請建造執照時,存記證明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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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7日 星期三

Q:為何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以自治規則之法律位階訂定?

A:
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係遵循都更條例及本市都更自治條例規定所訂定,主要是為補充前開法令對於公辦都更案於執行及行政程序上有所不足之處予以規範。其更新辦理機制,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與實施、容積獎勵之審議等,仍須依都更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逾越該條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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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Q:我家想都更,但自身或鄰居對都市更新概念不了解,該怎麼辦?

A:
為使市民對於都市更新法令更加瞭解,維護市民參與更新權益與提升更新意願,本處委請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代表出席說明及辦理15人連署法令說明會,配合民眾時間,至鄰里鄰近學校、活動中心或里辦公處等公開場合,說明都市更新法令,申請表格可至本網站之下載專區中下載「民眾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說明會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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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 星期四

Q:私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參與公辦都更案需要出錢嗎?

A:
公辦都更案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找到實施者之後,就會依都更條例及本市都更自治條例等規定實施更新事業,故有關費用之提列標準與民辦都更案一致,即無論公辦或民辦都更案共同負擔之項目及審核標準都一樣,所有權人應分回之權值將於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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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星期二

Q:提送更新事業計畫時,美化容積獎勵尚未核定,應如何處理?

A:
提送更新事業計畫時,美化容積獎勵如尚未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定,可比照停車獎勵方式,由實施者先行預估獎勵值,納入更新事業計畫;後續申請建造時,檢附美化容積獎勵核定證明,由建管處查核。若美化容積獎勵核定值低於事業計畫載明之獎勵容積,則須變更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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