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6日 星期六

18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的基地範圍,可否納入產權私有且未 開闢的的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用地?

類此案件,因涉及計畫道路現況是否已開闢、臨接現有巷道是 否應退讓建築、退讓之土地能否計入法定空地等疑義,必須視個案 實際情形判斷,請依「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及「臺 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 則」等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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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日 星期六

17 同一使照之基地內有數棟老舊建築物,其中一棟經耐震評估判 定可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時,其他建物是否可一併申請?

類此同一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倘礙於地籍或結構體相連致無法 分割,得依「危老條例」納入重建計畫範圍一併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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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日 星期六

16 申請危老重建的基地範圍內有二筆土地,各有一棟建築物,其 「原容積率」如何檢討計算?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各筆土地,其建築物原容積率可採「分別計 算、合併加總」之原則進行整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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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15 位於住三區申請危老重建的基地,若建蔽率放寬 60%,其合 併的鄰地若為空地,是否也能合併享有 60%建蔽率?

     按「危老條例」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惟合併於重建計畫範圍內之相鄰空地,其空地本身並無「原建蔽率」, 故建蔽率仍應回歸現行都市計畫有關規定檢討。但重建計畫範圍內 之各筆土地,可採「分別計算、合併加總」之原則進行整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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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 星期五

14 未納入「重建計畫」範圍內的相鄰基地,可以不計獎勵,併 入建造執照申請嗎?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合併鄰接之建築 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 基地面積。又鄰地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 地,其超過 1000 ㎡部分,不適用「危老 條例」有關建築容積之獎勵。以右圖為例, A、B、C等三筆土地可合併為同一重建 計畫範圍,但D不得併入重建計畫部分, 應不允併入同一建造執照,如有開發需要, 必須另案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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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

13 依「危老條例」第 3 條所稱「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 是否有最小鄰接寬度之限制?

擬納入「重建計畫」範圍內之 相鄰基地,有無最小相鄰寬度之限 制一節,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7 月 10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33916 號函釋(略以):「查危老條例僅規 定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 積,並未規定最小相鄰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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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12 依「危老條例」第 3 條所稱「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 可多筆土地合併計算面積嗎?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尚無禁 止多筆土地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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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11 重建計畫範圍能否併同鄰地一起申請?有無面積規模限制?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 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又 鄰地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 1000 ㎡部分,不適用「危 老條例」有關建築容積之獎勵。(參見「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 第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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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 星期三

10 重建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是否有限期申請建造執照? 若來不及申請怎麼辦?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6條規定,起 造人應自都市發展局核准重建之次日起 180 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 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都市發展局同意者,得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以 180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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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 星期三

09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其審查程序為何?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5條規定,都市發展局(執行單位為建管處建照科)應自受理前條申請案件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核。但情況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 30 日為限。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都市發展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 15 日內審查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另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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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 星期三

08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如有涉及公有非公用之土地,可否 免經該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

     查現行「危老條例」並無排除公有土地同意比例計算之特別規 定,也未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故基地範圍若有公有 土地,仍須取得其管理機關之同意書件。惟公務機關同意書等於公 產處分行為,因此取得同意書之機率不大,如有必要,建議採申購 方式辦理。另「建築法」第 12 條有關 起造人之定義,並無限制僅能單一所有 權人,故公有房地之所有權人與私有房 地之所有權人亦可併列為重建計畫及建築執照之起造人。
    
    此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為協助國有房地能參與危老重建,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及第 27 條第1項規定,凡經國有財產署評估有參與或標售、讓售處理困難者,經住都中心提經董事會通過, 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後,住都中心得以自有資金價購國有房地(限國 有財產署管有之房地)參與危老重建,重建後分回之房地,則依政策作為住宅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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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 星期二

07 依「危老條例」重建,有無限制同一筆土地不得重複申請重建?

依內政部 106 年 10 月 18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5378 號函 釋,按本條例第 5 條(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 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之文義觀之,並未限制同一 所有權人重複同意不同之重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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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05 依「危老條例」重建,其建築物原容積率及原建蔽率如何認定?

    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上之建築量體」及「地 面以下之樓地板面積」。其計算方式係以原核准之地面以上及地面 以下之總樓地板面積,分別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2 條之容積定義核計,所得容積樓地板面積之和,視為「原 建築容積」。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 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1 條規定免設置者,皆得計入 容積檢討。另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 築容積,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 量管制之精神,僅得復建於地面以 下,不得移至地面以上興建。

    原建蔽率依原使用執照所載之建蔽率檢討,若建造當時無建 蔽率規定者,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章第 1 條 第 3 款「建築面積」及第 2 章第 4 節「建蔽率」等相關規定檢討。 有關原容積率及原建蔽率之核算,應由開業建築師依上述規 定檢討並簽證負責,相關圖說文件於擬具重建計畫前或併重建計 畫送都市發展局備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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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日 星期二

04 重建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嗣後若再申請變更,其建築 執照法令適用日期及申辦程序為何?

依內政部 106 年 9 月 28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5373 號函 釋:重建計畫核准後未領得建造執照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限者,倘其變更內容含括變更獎勵項目或重建計畫範圍 等涉及建築師簽證及原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時,應依申 請變更當時之建築相關法令予以重新檢討。

    另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辦法」第7條規定,已核准之重建計畫, 如有「重建計畫之建築基地範圍」或「容積 獎勵項目或額度」任一項目變更者,應重 新申請核准。其餘變更事項,個案得採 公文核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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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 星期一

03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款所稱「基地未完成重 建」者,其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期為何?

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2 月 1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05015 號 函釋:重建基地倘依本條例第 3 條第 3 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 築法第 81 條、第 82 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 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 3 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之規定申 辦時,因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基地未完成重建: 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故其建築法令之適用得依本 部 84 年 4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8402867 號函【註 1】及 87 年 7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8772186 號函附會議紀錄原則【註 2】辦理。

【註 1】按中央標準法第 18 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建築行為具 有連續之特性,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 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是凡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申請變更設 計時,其申請變更設計部分,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公共設施 用地之劃設,或新修正之建築法令有廢除或禁止之規定者,在程序未終結 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

【註 2】在處理程序未終結前申請變更設計,欲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 令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摘錄): 一﹅不增加基地面積。但因畸零地所保留土地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方達成協 議合併使用而增加基地面積者,不在此限。惟其增加部分之允建樓地 板面積應依變更設計時之法令檢討。 二﹅不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三﹅涉及變更用途者,應符合申請變更時有關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並依 原建執照申請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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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 星期一

02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其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期為何?

依內政部 106 年 11 月 17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7014 號 函釋:按本條例第 5 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 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 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 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39 條之 1,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是日以後商業區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高度超過 21 公尺部分,須依規定檢討冬至日照 陰影,尤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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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 星期一

01 向主管機關申請「重建計畫」報核,應檢附哪些文件?

臺北市政府為積極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特訂定「臺北 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及相關書表文件(範本)」供參,電 子檔可於建管處網站首頁「危老重建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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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10 某地面 5 層老舊公寓,近年已增設昇降機,能否視同「危老 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因應高齡化社會,內政部近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放寬 5 層樓以下既有建築物可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 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且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有 關規定之限制,俾利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改善建築物機能。 同時,訂有「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 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明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其土 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證明文件, 僅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的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者,其人數則不予計算。
 由於該等增設之昇降設備,往往受 限於既有建築物之空間尺度,設計上顯 得捉襟見軸,也未必能服務整棟建築物 之各樓層,是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以創造優質的樂齡友善環境,類此 情形,仍可視同「危老條例」第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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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09 本市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嗎?

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依條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僅 得放寬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 非屬上開項目仍需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 是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大規模建 築物,或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 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 均應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有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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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3日 星期日

08 危老建築物之基地內有部分建築物擬拆除重建,致防空避難 設備及停車位不足,能否免檢討?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3 月 6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07182 號函釋:同一基地改(新)建涉及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位不足等 疑義部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第 1 款及第 142 條第 4 款已明定「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 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 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 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 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至「同一基地申請改(新) 建,其原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於施工期間如需將該停車空間移 置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 辦理,不得暫免設置,且其移置區位不得位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 廓以外之地點設置以維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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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07 本市「保變住」地區之老屋能否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民國 68 年 2 月 12 日暨 12 月 20 日實施之「保變住」地區尚 未擬定細部計畫範圍之合法建築物,礙難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惟可依「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整建外,亦 可依「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 作業原則 」申請臨時之整建及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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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9日 星期日

06 本市社子島﹅關渡﹅洲美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的建築 物,能否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本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在規劃開發階段長期禁限建地 區(不包含保護區),主管建築機關無從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造執 照,是礙難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惟為解決該等地區範圍內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增加、面積 狹窄不足居住使用,考量現實狀況與居民事實需求,都市發展局 特別令頒「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 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 」,明定民國 83 年 12 月 31 日以 前既已存在之建築物,得作一定規模以下非永久性構造之臨時性 加建,但加建行為必須向建管處申請臨時建築許可,始得搭建, 否則仍視為新違建查報拆除。另為解決該等地區原有建築物老舊 破損及屋頂漏水等問題,可依「臺北市 社子島地區原有建築物修繕暫行處 理要點 」、「臺北市洲美地區原有 建築物修繕處理要點 」等規定,向 建管處辦理修繕報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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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日 星期日

05 市政府公告列管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否適用 「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按內政部 107 年 3 月 14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3405 號令, 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及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 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 估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均屬 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
據此,目前本市列管「921及 331 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
建」的海砂屋,均可逕行提具重建
計畫申請重建,免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惟「危老條例」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
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自不得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第
7 條第 2 項爭取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亦不允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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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5日 星期六

04 依「危老條例」重建可否免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檢討退縮院 落﹅無遮簷人行道等相關規定?

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依條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僅 得放寬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 非屬上開項目仍需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故 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仍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 關規定辦理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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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8日 星期六

03 「危老條例」重建計畫是否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適用?

按「危老條例」第 5 條業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 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自無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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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1日 星期六

02 依「危老條例」重建,可否申請容積移轉?

可以。
容積移轉並非容積獎勵,其立法精神類似補償概念,允 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文化資產等限制開發之土地容積移置可開發 地區使用,但仍須依循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按「臺北市容積移轉審 查許可自治條例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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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4日 星期六

01 有關「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完成建造執照掛件案件能 否適用本條例申請重建?

依內政部 106 年 11 月 7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60817014 號函 釋:按本條例第 5 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 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 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築執照 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 故「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完成建造 執照掛件案件,欲適用本條例重建者, 自當重新按本條例規定之重建程序辦理 (即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提具重 建計畫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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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

地主翻身 基隆河沿岸解除土地開發限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蔡英文總統2019年4月30日下午前往基隆視察「堵南抽水站」,瞭解基隆河的整治成效,並說明中央與市府將共同努力,解除基隆河沿岸土地開發限制,為基隆帶來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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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8日 星期一

      房屋登記網拍,仍可「這樣」課徵房屋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從事網路銷售貨物,將營業商號登記在自己家中,貨物另外放置於倉庫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網拍業者如僅將營業商號登記於該址,屋內未堆置拍賣之貨物仍供住家使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部分空間堆置與其拍賣有關之貨物,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與實體店面一樣依據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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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興富發 51億取得尚志資產復興北路商業角地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3-07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委託仲量聯行公開標售台北市中山區商業土地,延續上週土城案的熱度,復北土地2019年3月7日再次順利脫標,達成尚志活化資產的階段性目標,由興富發建設以總價51億元取得,溢價率約9%。
       
      此案土地基地坐落於復興北路與長安東路口,鄰近捷運南京復興站,位置優越,附近商場林立,且所有權完整,含獎勵後,容積率近900%。商二土地使用強度高,可做各種規劃如商辦、旅館或住宅等。目前台北市A辦平均屋齡為18年,其中更有約20萬坪樓地板面積,已達25年或以上屋齡,對欲提升辦公空間以打造品牌形象的大企業而言,在屋齡偏中高的大樓中,單是改裝已不足支撐其需求,紛紛改鎖定新商辦大樓。2018年企業搬遷潮中,大多數企業租戶的新舊辦公空坪數其實並無顯著變化,反映出除了擴增商辦單位需求外,更多是企業對新商辦大樓的渴望。
       
      仲量聯行總經理趙正義表示:「上週土城土地以高價脫標,今天復北案又再創區域新高,且兩塊土地皆為建商所標入,可見台灣土地交易市場將持續熱絡,同時反映出建商看好大台北地區。而台北市中心土地素來寸土寸金,位在雙捷運線附近的市中心土地更是燙金地段,極具增值價值,往往都是投資人積極關注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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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菜市場效應 北市 三商圈 (( 滿租 ))

      2019-03-05 23:26經濟日報 記者黃阡阡/台北報導
      高租金壓垮名店,東區淪為重災區。不過商仲業者表示,台北市仍不乏空置率低的熱門商圈,其中南西商圈、東門商圈內的巷弄店面空置率為零,東區216巷空置率也極低,分析原因,這三個商圈都設有「菜市場」,吸引大量菜籃族及上班族人潮是關鍵。
      近年觀光團大幅下滑,但西門町、南西商圈、東門商圈等店面都沒受到影響。以目前商圈最熱的西門町來看,平均每坪租金落在6,000至10,000元,空置率維持在1%。在這波空置潮中,仍有包括東門商圈「永康街」、「南西商圈」,甚至位處重災區的「東區216巷」,空置率趨近於零。
      香港商匯泓不動產投資顧問副總吳懿倫表示,這些商圈租金水準原本就較臨路店面來得低,但值得一提的是,這三處附近設有「菜市場」,就一個店面而言,早上有菜市場帶來固定客群,中午有上班族光顧,晚上還有返家潮,早中晚都有基本人潮支撐,是穩定該路段乃至商圈店面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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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

      興富發賣屋也賣麵包 啟動複合開發

      2019-03-05 01:02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興富發建設集團複合式開發事業元年啟動,昨(4)日開出首家烘焙店「貝可麗烘焙工坊」,董事長鄭志隆指出,接下來將透過開發案結合飯店、餐飲、商場模式,讓附加價值全面提升,下一個階段是將物業發行REITs,或整棟出售給壽險公司獲利。
      興富發集團總裁鄭欽天先前在旺年會中表示,未來10年期許再賺1,000億元。鄭志隆強調,從推案經驗來看,產業正逢台商返台擴張及第二代接班的契機,傳產總部門面、二代居住空間等都需要同步升級。
      他指出,興富發建設集團除建築營造本業,此次「貝可麗烘焙工坊」正式在總部「大直CBD」開幕,是集團轉型的首發店鋪,同步宣告集團跨足商場、飯店、餐飲等多元事業,2019年將是集團複合式開發事業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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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4日 星期四

      房貸統計跌破眼鏡!年輕購屋族負擔從未減輕還年年升高

      2019-01-22 09:53:12經濟日報

      各項統計均顯示2014年房市反轉後,平均房價確有下修,不過聯徵中心貸款資料顯示,20~45歲年齡層,這幾年購屋總價一直在維持在高點,幾乎沒有下修,有些年齡層購屋負擔還年年升高。
      購屋總價有比較明顯下修的是55歲以上購屋族,和2014年相比,總價多減少80~150萬元,約6~10%。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分析,會出現如此情況,原因有三。
      第一、這幾年房價下修以投資置產型產品為主,包括投資套房、大坪數住宅,休閒養生宅等,自住剛性需求產品下跌有限,50歲以上購屋人多為換屋族或退休族,購屋總價因此有較明顯下降。
      相對的,20歲到45歲以自住居多,自住產品價格下修較小,因此購屋總價降低也相對較少。
      第二、這波房市反轉,蛋黃區領跌,跌勢也比蛋白重,許多年輕購屋人原本想買在蛋白區,比較之後,決定以原本購屋預算返回交通便利、機能較佳的市中心區,甚至加價購買,因此購屋總價反而增加。
      第三、房市反轉後,市場瀰漫悲觀氣氛,許多優質物件決定先跑先贏,購屋人基於自住考量,寧可以同樣預算,買好一點房子,甚至增加預算買更好房子,因此平均購屋總價並未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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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17 本市「農業區」及「保護區」危老重建,能否適用「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95 條 3 放寬建築物高度?

      查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9日府法二字第 10634799300 號 函送(提)交臺北市議會審議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第 95 條 3」案,條文「說明欄」已敘明 農業區 係為保持農 業生產所劃定;保護區 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 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所劃定, 兩者為本市農業生產或極具環境敏感地區, 依其性質不宜大量、過度開發,為符合其 劃定目的且避免對環境景觀過度衝擊,故 維持「自治條例」第 72 條、第 76 條規定限制,不予放寬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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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9日 星期六

      16 同一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公寓,能否就單棟範圍依「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有無放寬認定或程序簡化措施?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3.6 營署更字第 1070007182 號函釋: 按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依 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另按「......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 割辦法 發布生效日(75 年 2 月 3 日)前已完成地籍分割之一宗建 築基地,倘基地內各筆地號已按行為當時建築法之規定,將各筆地 號土地分割為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者,其部分地號土地 合併鄰地申請建築時,免經原執照基地內之其他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本部 103 年 5 月 19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5282 號函 業有明釋。此外,將連棟式建築物之部分拆除 重建,或有可能涉及建築物基礎、樑柱等 整體構造之安全問題,甚至影響整幢 (棟)建築物使用機能之完整性(如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等),應委託 開業建築師衡酌個案事實狀況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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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15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是否需檢討相鄰基地有無畸零地? 有無放寬認定或程序簡化措施?

      本市危老重建之基地如有涉及畸零地,仍應依建築法第 46 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 用證明申請須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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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3日 星期日

      14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是否要檢討「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其次要道路是否仍要檢討高度比?有無放寬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本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基地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 區建蔽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 仍應依上開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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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0日 星期四

      13 民生社區現行法令限制原有連棟建築物申請拆除新建,應就 結構體相連之連棟建築物同時申請,能否放寬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基地 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區建蔽 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都市計畫書規定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書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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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7日 星期一

      12 陽明山山仔后地區第二種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區,申請危老重 建,可否排除細部計畫有關建物高度及樓層之特別限制?

      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送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5 條之 3 條文草案,係就危老重建 基地涉及該自治條例之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區 建蔽率等規定酌予放寬,至涉及都市計畫書規定者,仍應依都市計 畫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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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4日 星期五

      11 最近有A建商到社區整合危老重建,但我已簽署都更事業計 畫同意書給B建商(實施者)了,可採雙軌併進嗎?

      若 A、B建商所整合的基地範圍相同,B建商已取得達「都市更新條例 」第 22 條之同意門檻,仍得申請都市更新報核並審議, 都市更新處不會拒絕受理。但若A建商另已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物所 有權人同意,已另向建管處申請危老重建之核准,在核發A建商建 照後,B建商應自行撤回都更案之申請,或由都更處駁回B建商之 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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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日 星期二

      10 已進行都市更新案件,得否撤案改依「危老條例」重建?是否 會被追討相關補助費用?

      依「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 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已進行都 市更新程序的案件,若符合「危老條例」之適用條件者,自可整合 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故 本市已進行「都更 168 專案」之案件,得由實施者函向都市更新處 撤回報核之申請,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都市發展局補助都更案件,係受 補助者推動都市更新進度已達相當成 果,若受補助者後續撤案改依「危老 條例」申請重建,除非涉有「臺北市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辦法 」第 8 條各款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 申請補助,或有重複核給補助及規避考核 等情形,否則將不再追討相關補助費用,以鼓勵民眾推動都市更新。 另該辦法第7條規定,受補助者於都市更新會解散前或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至少每6個月應提供督導考核表至 都發局查核進度,受補助者如欲撤案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應配合都市發展局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補助後續結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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